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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丨曹志强建议:降低钢企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成本

发布时间:2019-03-15
集团新闻
   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,对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、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。

国家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,先后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,如《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8号)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可享受增值税100%退税政策。

全国人大代表,华菱集团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曹志强指出,钢铁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,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炉煤气、转炉煤气、焦炉煤气等废气和余热作为发电原料,实施资源综合利用进行自发电,减少了环境污染,在有效保护环境的同时缓解了能源紧张、降低了能源成本。但目前钢铁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与燃煤电厂一样,征收每千瓦时共4.18分钱的农网还贷资金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,一家年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60亿千瓦时的钢铁企业,每年需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费用高达2.5亿元,大大增加了企业负担,也打击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。

“虽说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3〕1651号)规定,自2013年9月25日开始,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调高的同时,对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给予每千瓦时1分钱的电价补偿,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、烟尘排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每千瓦时0.2分钱的电价补偿,但钢铁企业为保护环境、节约资源建设的全燃煤气发电机组从未享受过此类补贴。”曹志强进一步指出。

为大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,降低企业负担,曹志强建议:

一是对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,取消农网还贷资金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。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煤气发电机组不消耗社会能源,全部是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(高炉煤气、转炉煤气、焦炉煤气)和余热作为发电原料进行综合利用,因此对获得国家“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”、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的电厂,不能与其他企业自备燃煤电厂一样对待,应享受国家相应的优惠政策。

二是对钢铁企业燃气自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环保改造,根据发改价格〔2013〕1651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助。

        来源:冶金传媒